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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孝虎律师

姜孝虎律师,创始合伙人,三级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刑法博士在读,致公党员,现为安徽省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合肥市政协十五届委员,安徽省刑事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发证),中国致公党合肥市委会对外联络委主任,法务会计师,建国70周年合肥市首届“同心人物”,安徽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专门委员会委员,包河区政协第四届委员,合肥市律协五届理事,合肥市律协第五届宣传和联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合肥市律协第五届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八五”普法宣讲团成员,合肥市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首批聘任专家,合肥市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合肥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武汉商帮长三角副会长,武大安徽校友会副会长、法律分会长等。

从业以来,参与数百家民商事案件代理及企业法律顾问一职,并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具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担任陈东升、雷军、孙宏斌等武大商帮校友及其企业在安徽范围应急事务处理专员,处理过中国能源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第二公司系列案,安徽义银集团债务危机及资产重组案。

执业地区:全国

执业范围: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商事纠纷处理

典型案件示例:

温某某受贿案件:被告人温某某曾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中心副主任,2017年3月16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6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温某某在担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建办副主任、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管理及施工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现金100.8万元,购物卡21.9万元,家具一套、帝驼牌手表一块、笔记本电脑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庭审中,辩护人姜孝虎律师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涉及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招投标等工作的开展,都是完全按照工作的流程进行,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履行正常职务,且全部工作都是经过集体研究后予以实施的;认为温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每次收取的财物数额较小,应当认定是一般的人情往来,且其行为未给单位带来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等,在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下,后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件:杨某某与郭某某关于停车上发现了矛盾,后杨某某一气之下用吃饭的碗砸向郭某某的头,造成郭某某轻伤二级。包河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杨某某故意伤害。后辩护人姜孝虎律师、欧毅飞律师从受害人言语侮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进行辩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某某组织、领导、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2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利用其在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号7栋设立的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皖中元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陈某某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陈某某陆续在合肥市东至路开设门店,在庐江县、六安市、安庆市、芜湖市设立分公司,迅速扩张非法放贷活动地域;成立安徽一品点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全球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贷公司),借用合法企业的形式,招募人员为其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服务,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有的被害人为此妻离子散,有的被害人无家可归,寄居别处,甚至有被害人因不堪重负而自杀身亡;该组织的非法催收活动,还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周边群众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大部分被害人在被非法催债时均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因该组织犯罪手段的高度欺骗性、隐蔽性导致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也助长了该组织的嚣张气焰;同时,该组织利用虚假证据材料提起了大量民事诉讼,欺骗、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并利用法院强制执行侵占被害人财产,多名被害人因此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严重影响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姜孝虎律师、欧毅飞律师担任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切入,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下手,论述了该组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被告人任某某在组织中不构成参加社会组织罪,被害人均未辨认出被告人,且被告人未有言语威胁,未用暴力手段胁迫受害人。后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金濠(合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金濠公司系1994年7月20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设立时由金濠国际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2004年6月28日,甲方建坤公司、乙方欣意公司、丙方侨康公司、丁方兴华公司在合肥市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书》,主要约定:一、金濠公司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建坤公司出资15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欣意公司出资75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侨康公司出资4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4%,兴华公司出资3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应在该合同签署并经中国审批机关审批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合营企业在合肥中国银行或有关银行开设的账户;逾期未缴清者,应按月支付1%的近期利息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金濠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建坤公司委派4名,其他三方各委派1名,董事长1名由兴华公司指定,副董事长1名由建坤公司指定,董事任期四年。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3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后兴华公司、侨康公司自受让取得金濠公司股权至今,金濠公司没进行盈余分配。后兴华公司、侨康公司诉请解散金濠公司。姜孝虎律师代理兴华公司提出司法解散是唯一的救济途径,金濠公司剥夺兴华公司、侨康公司以及欣意公司作为小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该观点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民初59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濠公司依法解散。后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过二次庭审,最高院维持原判。姜孝虎律师的代理意见对该案的两次胜诉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案是安徽省为数不多的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其典型性可见一斑。


2018年1月4日上午,一场大雪致合肥市望江路沿线多处岛式公交站亭倒塌,其中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石台路交口的秀水花园站亭倒塌致被害人王某1死亡,另多处站亭倒塌致36人不同程度受伤。

依据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研究设计院、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提交的复核验算结果,合肥工大共达检测公司的材料复验报告及市重点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资料,综合分析,本次倒塌事故是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合肥公交集团赔偿死者亲属相关经济损失160万元,望江路站台顶板倒塌事故赔偿工作小组支付了35名(后当庭变更为36名)伤者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程哲、孙彬彬、熊圣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

该案件本所姜孝虎主任代理后,展开团队式推进,经过多次开庭,被告孙某某仅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辩护人对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都运用专业知识展开多层次的辩护,最终达到显著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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